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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 2、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属于允许抵销的债务; 4、标...
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 2、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属于允许抵销的债务; 4、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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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抵销的目的是消灭对方的债权,但对方的债权不会无缘无故消灭。债务人消除对方债权的方法包括清偿、混合、存款、法律或事实的客观支付等。抵销是通过相互享有的债权来实现的。因此,双方享有债权债务关系是抵销行使的前提。(二)主动债权合法有效,履行期限。主动债权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已经到了履行期。非法债务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于抵销,如赌债。至于被动债权是否已经到达履行期,就不问了。与未到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销,可视为主动债权人放弃履行期利益,是对自身权利的抛弃。如果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也属于可抵销范围,因为主动债权虽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仍然合法有效,只是使对方获得抗辩权。(3)主动债权的种类和质量与被告债权相同。一般情况下,只能抵销金钱和种类。特定物品不适合抵销。但是,如果用质量较高的标的物抵销质量较低的标的物,则不影响被告债权人的权利,应属于可抵销范围。(4)被动债权属于可抵销范围。部分被动债权属于不可抵销范围。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抵销,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等。侵权造成的债权不得抵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债务不得抵销。
行使抵销权的条件有: 一、当事人互负债务; 2、双方负债的标的物类型和质量相同; 被动抵销债务已到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债务标的物的类型和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抵销其债务和对方的到期债务;但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相互负债,标的物种类、质量不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 2、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属于允许抵销的债务; 4、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当事人同意,也可抵销。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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