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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 2、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属于允许抵销的债务; 4、标...
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 2、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属于允许抵销的债务; 4、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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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 2、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属于允许抵销的债务; 4、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当事人同意,也可抵销。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行使抵销权的条件有: 一、当事人互负债务; 2、双方负债的标的物类型和质量相同; 被动抵销债务已到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债务标的物的类型和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抵销其债务和对方的到期债务;但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相互负债,标的物种类、质量不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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