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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文件附参考资料内)第43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夫妇,退休时享受以下优惠(1)国家机关和未实施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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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三条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结婚假期10天,支付假期工资。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女性享受产假180天,支付假期工资,不影响录用、工资调整、升级的男性享受护理假期15天,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适当延长,支付护理假期工资。
具体什么情况呢?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生育、工伤、失业、医疗。购买生育险的劳动者,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发放,且产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由单位给予你发放。单位没有为你购买社会保险,所以你有权要求单位为你支付生育津贴及产假期间的工资。你可以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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