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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抗性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如踢足球时被其他同学踢伤,打垒球时被球砸伤等,是学校所不能控制的,一定程度上也是...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5项规定,在对抗性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只要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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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第12条第5款: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本案中,学校应将观众安置在合理的安全范围内,并有防护措施。学校显然安排不当,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方队员推人的行为如属于合理冲撞无恶意则不承担责任,否则可能“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你的行为属于本能的自我保护,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只需要在道义上予以一定补偿。
学生出现非正常死亡,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否有过错主要看学校是否尽到监管,安全注意义务,学生是九年级学生,年龄应该在15、6岁,对自己行为已经具备较高识别和判断能力,警方排除他杀,确认为服毒自杀,对此,很显然是同学受打某方面打击或刺激而无法接受而轻生,的确很惋惜,也很痛惜,但痛定思痛之余,回头看学校,老师对该同学有无过激,过错等不当行为,如果有,从而与同学轻生有因果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没有,建议家长也能客观理性对待,孩子既然选择离开也需要尊重,无需过分无谓折腾,徒增悲伤。希望家长节哀顺变。
咨询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体育委员是在维持纪律的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似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本律师认为学校应先承担受伤学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如构成残疾,还应有残疾补偿金)等费用,尔后学校可向该体育委员家长进行一定程度的追偿。但在实践中,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判决学校和体育委员家长分别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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