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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抗性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如踢足球时被其他同学踢伤,打垒球时被球砸伤等,是学校所不能控制的,一定程度上也是...
根据你的表述,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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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体育委员是在维持纪律的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似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本律师认为学校应先承担受伤学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如构成残疾,还应有残疾补偿金)等费用,尔后学校可向该体育委员家长进行一定程度的追偿。但在实践中,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判决学校和体育委员家长分别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4.14
根据你的大致描述,学校在推诿它的责任,一般来说校方要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与校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你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5项规定,在对抗性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只要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为并无不当,就不需要对学生意外受伤承担责任。因为如踢足球时被其他同学踢伤,打垒球时被球砸伤等,是学校所不能控制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些活动的危险性是普遍存在的,是进行此类体育活动的学生理应知道并且自愿承担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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