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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作出中止听证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二)申请人、利害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作出中止听证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二)申请人、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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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终止听证:(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含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于依本程序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的;(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程序的适用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较大的罚款;没收较大的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的非法财产;或者降低资格等级,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一般情况下,听证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以保障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听证参加人员除行政管理相对人外,权利或利益间接受到影响的第三人也可以参加听证。通过扩充公民参加行政听证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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