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一般情况下,听证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以保障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听证...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以上就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相关内容,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制度,是现代制度追求的公正性和民主性的集中体现。
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规定,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的规定如下: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