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
: 1、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员、听证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四)不公开举行的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说明理由;(五)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和依据;(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七)第三人及其委托人陈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八)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相互辩论;(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询问;(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该根据听证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