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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烂尾楼同样也是贷款银行及各地政府的一块“心病”,过去几年也有过续建、复建、盘活烂尾楼的案例。不过,万一购房者真的遭遇了烂尾楼,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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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其次,根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因此,建议您找质检部门对房屋的质量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如果真的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跟开发商协商退房,对方不同意的,可以收集证据起诉开发商,必要时委托律师代为起诉。
你们属于预约合同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由此可见,公摊面积是由双方约定的,是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合理分摊的,法律不会强制性规定一个比例的。
购房人因面积问题与卖方发生争议的情况,常见的有两类,一是总可售面积差异、导致房屋总价的相关处理,二是差异的面积还细分为套内与公摊两部分。多数购房人会觉得,若总建筑面积相比预售合同增大了,自己只应对大了的套内面积补房款,公摊部分不该补缴。对此处理的方法,一是看合同上对上述问题有无详细和明确的约定条款,有约定应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上购房人意愿处理,详见2004年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若购的是现房(指开发商办出了大产证后的签约),网签的是现房出售合同,就不应该出现房产证与购房合同在面积表述上的不一致。因为网签合同时,合同上的面积是被系统锁定无法修改的,且应该与测绘资料完全一致。建议走访开发商与房产交易中心,了解其真实原因,再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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