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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版权的作用:1、版权登记可以帮助版权所有者确定和明确权利的归属2、版权所有者被侵权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以作为所有权的初步证明3...
职务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仍能原始取得完全的著作权,而其所在单位(法人或者组织)仅享有对该作品的2年的优先使用权。从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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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视频属于合作作品,视频作者对整个视频拥有著作权,但视频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比如剧本、音乐作品等的著作权人仍有权单独使用剧本、音乐作品等。也就是说,视频作者对视频享有版权,并不妨碍你对你的歌曲享有版权。第二、将视频用作参赛作品,并不一定构成商业使用。第三、将视频转让给他人参赛的实质是转让署名权,而署名权是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看,“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若单位对一般职务作品利用或不加利用,而同意作者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或在此特定范围内使用的,单位可按比例分配所获报酬,即单位在2年的“优先使用”期内有对此作品有参与报酬分配的权利,这当然体现了单位对此作品的优先效力,因此可无偿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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