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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建造审批手续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拆迁人和...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建造审批手续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拆迁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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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建造审批手续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被拆迁的房屋的用途能够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确认。
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的一个前置程序,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从其协商结果。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房屋拆迁被拆迁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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