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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起诉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可以申报债权、参加破产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
破产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员,可以作为原告,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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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可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将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债权人应当凭有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二)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止诉讼,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三)尚未审结且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破产程序结束后,恢复审判。
可以起诉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1、对于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消失,2、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事件,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负责人明确或者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不能清算或者不能全面清算,对于还有一部分财产,根据现有的账簿.重要文件等,可以部分清算的,参考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算后,不能全面清算的理由,最终结算强制清算手续3、对于没有财产.账簿.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理由强制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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