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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起诉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可以申报债权、参加破产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
答:1,不可以,委托人有权撤销委托。因为破产管理人只是对企业破产事务的处理,公司没有宣告破产,主体仍然存在。2,可以参与破产分配,也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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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消失,2、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事件,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负责人明确或者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不能清算或者不能全面清算,对于还有一部分财产,根据现有的账簿.重要文件等,可以部分清算的,参考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算后,不能全面清算的理由,最终结算强制清算手续3、对于没有财产.账簿.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理由强制清算手续。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lt;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可与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这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其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上市公司破产重组职工补偿和安置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给付安置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破产企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自谋职业的,即为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救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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