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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人员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清算。...
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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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还债;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不再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企业员工破产清算有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的。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公司公章仍然有效。公章由清算组保管,在清算过程中需要在相应的文件中使用,因此公章可以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继续使用。清算结束后,该公司正式破产。公司关闭后,公章将被废除。公司破产后,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司不再存在。公司不存在,其公章自然不得存在或无效。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公司公章仍然有效。公司破产后使用破产公司公章的,属于欺诈行为。就像一个人不活着,以他的名义工作一样。公司等企业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因注销、解散等而消除。自然人死亡的,企业法人解散后,公章不再对外界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公司解散后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法律事务由清算人或投资者处理,投资者承担法律后果。I《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继续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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