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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押权人的证明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授权人的证明材料 (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抵押人的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证明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授权书 (5)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借款合同 4、抵押合同 5、房地产价格评估书 6、房地产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7、以全民性质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8、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必须经董事会通过 9、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 10、抵押权人或抵押人为公民的,须本人亲自到我局办理;如本人不能前来的,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房地产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子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押权人的证明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授权人的证明材料 (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抵押人的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证明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授权书 (5)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借款合同 4、抵押合同 5、房地产价格评估书 6、房地产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7、以全民性质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8、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必须经董事会通过 9、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 10、抵押权人或抵押人为公民的,须本人亲自到我局办理;如本人不能前来的,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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