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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应当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并积极引导、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
按程序承担风险。通常失败后,帐上还有钱会还,有多少还多少。还有贷款融资,借给银行,可以申请破产,然后重组债务。如果融资的钱正常花光了(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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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犯罪成本的问题,而不是是否对腐败分子处以死刑的问题。历史上和今天的腐败现象都不是因为严厉得不够,而都是产生于对官员的监督不够。所以增加犯罪的成本刑法学鼻祖的贝卡利亚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这样一个观点。死刑不是遏制腐败的方法,重要的是增加每一次犯罪被处罚的几率,乃是最好的遏制犯罪的方法。严刑峻法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方法,一种缺乏法律智慧的方法,使任何犯罪都难以逃脱法律的惩处。我国的财产犯罪问题是制度的问题。如果犯罪被惩处的几率很低,每个犯罪都得不到有效和及时的惩罚和监督,那么即使对犯罪人员采取再严厉的惩罚也不会遏制犯罪。因此放弃情绪上的快感,回到制度完善这条路上来方是解决我国腐败问题的康庄大道:严刑峻法并不能有效的遏制犯罪。若要做到有效遏制犯罪,严密的监督体系方是有效解决我国腐败问题的正确的策略。死刑可以解决一两个财产犯罪案件,但是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以下中国市民不得与外国人结婚:(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关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二)接受劳动教育和服刑的人员。
第一,腐败犯罪罪名体系较为完备。根据腐败行为类型的不同,我国现行刑法典主要设置了五种不同类型的腐败犯罪:一是侵占类腐败犯罪,包括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二是贿赂类腐败犯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三是挪用类腐败犯罪,包括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四是渎职类腐败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五是腐败犯罪的赃物处置,包括洗钱罪等。在此基础上,考虑到身份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影响,我国刑法对腐败犯罪主体的身份也作了相应的规范。例如,现行刑法典分则第9章“渎职罪”的主体就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则只限于非国有单位的人员,等等。经过这些立法的完善,我国的腐败犯罪罪名体系整体上臻于较为完备、合理。 第二,腐败犯罪的刑罚设置较为科学。由于腐败犯罪主要涉及的是财产和职务问题,因此我国刑法典在刑罚的设置上主要是根据犯罪涉及的财物数额的大小确定腐败行为是否入刑以及刑罚的轻重,并在部分犯罪中适当参考了其他情节。其刑罚设置总体上以自由刑为中心,少量腐败犯罪同时配有财产刑、资格刑和死刑。其中,自由刑通常又被分为多个量刑幅度,以适应治理危害程度不同的腐败犯罪的需要。因此,总体上看,我国针对腐败犯罪所设定的刑罚基本贯彻了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立法考虑较为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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