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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商标的使用方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 2、将商标用于商品交易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 3、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或其它商业活动; 4、将商标用于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体,等等 通过上述方式,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商标及生产经营者有认识的,都是商品商标的使用方式。 二、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 1、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服务商标; 2、在服务招牌上标明服务商标; 3、在服务场所的相关物品上标明服务商标; 4、在服务人员的服装、帽子、标牌、名片等标明服务商标; 5、商标使用法规定在服务提供者的财务账册、发票、交易文书等标明服务商标; 6、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服务商标; 7、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服务商标的方式。
根据《商标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同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由于服务具有无形特性,使得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不能像对待商品商标那样直接在其提供的服务上标明其名称及地址;但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以其他适当方式让消费者了解其名称及地址,如在其服务提供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在其提供服务的工具上标明,在交付消费者的商业文书上标明等,以履行此项义务。
服务商标的使用只要伴随着服务过程,用以让人辨认,有效防止侵权,这种使用方式即可构成法律意义上服务商标的使用。 目前我国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主要规范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1999年出台的《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于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采取了列举和概括结合的方式。强调在下列情形下的使用,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1)服务场所; (2)服务招牌; (3)服务工具; (4)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 (5)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 (6)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 (7)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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