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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方式

2020-04-16 13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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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标的使用必须在注册的类别上,以及使用与注册商标一致的标识,不得随意变更使用的标识和商品类别。《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商标使用应该在注册的商品上正确的使用其注册商标。例如注册的是组合商标,不得分开单独使用。又例如文字商标,不得随意改变其排列方式。其它地址、商标权人名称等注册事项也不得随意变更,应保持与注册时的信息相一致。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到商标局进行变更。商标没有正确使用的可能被视为没有使用,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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