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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人证外,建议尽量收集下列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2)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据悉,目前有许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到纠纷后,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使维权陷于被动,也无法得到新劳动合同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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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你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和承包方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主张存在雇佣关系,这种情形下承包方如果没有建设工程承包资质,建设单位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通过以下凭证确认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各种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4.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5.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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