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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是雇佣关系,也可能是劳动关系。...
如果不是在从事雇佣劳动时死亡,雇主在法律上就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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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案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雇主明知没有驾照还雇用他开车,这种行为属于该条款中的“指使”。因为交通安全法规禁止无证驾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驾驶者驾驶能力不合格,进而造成交通事故,雇主理因预见雇用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特种车辆所造成的后果,但仍雇其为自己开车,轻信能够避免事故发生,属于过失。由此可见,雇主的雇用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雇主理应负刑事责任。同时还承担作为雇主的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司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虽然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保姆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它收益。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不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保姆的工作实现都是约定好的,一般不能依雇主的意愿为转移,其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而且家庭雇工从事的劳务一般而言比较安全、简单,如因家庭雇工在工作中受到损伤而要求雇主承担属于严格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则对雇主显失公平。因此,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而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所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与接受服务者之间,一般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于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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