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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的用途仅是用于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适用于正常死亡的情形。那么,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详细解答请看下文。 基本情况: A建筑工程施工中从架子上跌落,未经救治,A在120运送医院的途中死亡,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但是接受劳务者对其死亡原因存有异议。目前尸体已经火化。 问题: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1-23国卫规划发〔2013〕57号)的规定,《死亡证》的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1、概念: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2、《死亡证》的性质: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3、出具《死亡证》的情形: 《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4、医疗卫生机构无权出具《死亡证》的情形: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因此,对于未经救治的分正常死亡很明确应当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医院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权出具死亡证明的,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不应当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医生无权开鉴定证明,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先向人力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的30内申请。工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工伤认定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不同。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鉴定需要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交以下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印的完整病历材料,如检验报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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