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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停交后,可以使用,但生育险必须累计缴费达到12月(含)以上,如累计缴纳不足12个月的生育险不得使用。建议咨询当地社保中心,每个地方政策...
1、不能重复享受生育费用报销:建议当事人从生育险报销该费用,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的配偶未就业,但是当事人参保了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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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看看你们当地的规定,如《青岛市崂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偿: (一)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发生传染病的医药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费用; (三)非诊断所必需的不合理检查费用、《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统筹范围外药品及《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规定的统筹范围外的费用; (四)医疗咨询、健康体检、器官移植、血液制品、安装假肢及义眼、镶牙以及各种美容、整形、矫治等费用; (五)由于酗酒、自杀、违法造成的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造成的医药费用; (六)不按规定提供补偿必须的有关材料、非急诊到非定点医院就医、未按规定异地转诊的; (七)当年发生的医药费(不包括跨年度住院的)超过下一年度的1月20日以后申报的; (八)伪造或篡改报销凭证、冒充医务人员签名、冒名顶替等行为的; (九)无理取闹、蓄意制造混乱,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秩序的; (十)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和由于战争、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事件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十一)在港、澳、台地区和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以上未载明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你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不予补偿的情况。
1、不能重复享受生育费用报销:建议当事人从生育险报销该费用,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的配偶未就业,但是当事人参保了生育险;2、并且夫妻双方是符合计生政策经审批而生育的前提下,配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是本人未参保的,不能享受生育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不能重复享受生育费用报销:建议当事人从生育险报销该费用,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的配偶未就业,但是当事人参保了生育险;2、并且夫妻双方是符合计生政策经审批而生育的前提下,配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是本人未参保的,不能享受生育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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