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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1、宅基...
农村宅基地转让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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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小产权房”违法,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不能享有依法保障的不动产权。“小产权房”交易中所谓的“集资房协议”、“公证合同”等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由于不合法,没有经过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审批,这类房屋在质量、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水电等方面都可能存在问题,损失也就无法得到赔偿; 购买宅基地房屋的风险如上所述
宅基地转让是否有效,应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法院认定宅基地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2)卖方现有生活条件;(3)土地使用权的性质;(4)房地产交付的实际情况;(5)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签订时应注意:房屋所有权通过销售转让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让。出售房屋的主体必须是房屋的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市居民之间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较少,不能保证一个家庭拥有一个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确保农村村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居住。农村村民建设房屋,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土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规划,协调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的生活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售、出租、赠与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振兴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的使用。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宅基地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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