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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按批准的计算周期实施。 2、如果超过计算周期内标准工作时间的,应作为延长工作时间计算。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我国法律对于综合工时加班规定的内容有哪些的解答有明确的规定,每月不超过36小时,但可以按照经批准的综合工时制计算周期计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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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时员工加班费回答如下: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和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综合工时对于加班时间规定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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