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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即到达要约人,不能撤回;超过了承诺期发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需要经过确认才能生效,不能直接撤回。承诺是受要...
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撤回。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也可以视为撤回承诺;如果承诺是以对话的方式作出,承诺不得撤回。根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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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得撤回的情形有: 1、承诺的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即到达要约人,根本不存在撤回的可能。 2、超过了承诺期发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实践中,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该种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承诺人在作出承诺时就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要约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作出的要约撤销才是有效的。如果要约可以被随意撤销的话,对于受要约人来讲显然是不利的,所以在某些情况下,要约是不允许撤销的,那么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呢?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该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要约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作出的要约撤销才是有效的。如果要约可以被随意撤销的话,对于受要约人来讲显然是不利的,所以在某些情况下,要约是不允许撤销的,那么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呢?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该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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