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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作出的要约撤销才是有效的。如果要约可以被随意撤销的话,对于受要约人来讲显然是不利...
以下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受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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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1。要约人应当明确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要约不得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能撤销,并为合同的履行做出了合理的准备。
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撤回。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也可以视为撤回承诺;如果承诺是以对话的方式作出,承诺不得撤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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