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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受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
法律上规定不得撤销的邀约有两种情形: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邀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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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撤回。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也可以视为撤回承诺;如果承诺是以对话的方式作出,承诺不得撤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合同订立时,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撤销缓刑的情形有: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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