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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再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
抚养权是法定义务,不能主动放弃,否则构成遗弃罪。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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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当事人双方有孩子,但是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抚养,不想要抚养权的,这种情况在国家最高法院规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此是这样描述的:如果在双方当事人进行离婚协商或者离婚诉讼的时候,双方都明确地表示自己不想抚养孩子的,可以直接由当地的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评估,然后可以直接规定到底是由哪一方来抚养孩子。按照惯例来说,如果离婚的双方的孩子还没有满2周岁的,一般来说,人民法院都会将他交给母亲抚养,因为孩子太小,母亲更容易带,当然,父亲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双方的孩子的年龄在2周岁以上但是没有满10周岁的,可以和父亲生活也可以由母亲生活,人民法院会先让孩子的父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了的话,人民法院会通过对离婚双方的性格,生活条件以及居住环境等来规定孩子和谁一起生活。如果孩子的年龄已经到达10周岁或者比10周岁大但是没有成年的,孩子的父母均表示不抚养孩子的话,人民法院会询问孩子的意愿,根据孩子的意愿来规定孩子交给谁抚养。另外在《婚姻法》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离婚的父母双方都没有经济条件来抚养孩子的话,那么人民法院会对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进行评估,如果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中有一方可以抚养孩子,没有经济等压力,那么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孩子的哥哥和姐姐也能够负担一个孩子,那么他们也有抚养这个孩子的义务。
夫妻离婚,需要双方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发,自行协议孩子抚养权归属。打不成那个协议,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小孩的抚养及财产纠纷。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孩子十周岁以上,随父或随母生活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借同居关系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时,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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