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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
在我国法上,当事人对于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设定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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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条件 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符合的条件: (1)别除权产生于破产宣告之前,即在破产宣之前,债权债务关系就已合法形成,并已设定抵押权或担保权。 (2)别除权的客体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即只能是从属于债务人所有,已设置担保权或抵押权的担保物或抵押物。 (3)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至清算组制定破产分配方案之前,以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破产法未对别除权的设定范围做出明确界定,只是规定权人行使别除权依据的基础权利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据此推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范围就是别除权的设定范围。我国的担保债权主要有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权四种,在这四种担保形式中,只有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适用有关别除权的规定,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担保没有明确对应的财产,故债权人的担保债权无法优先受偿。 行使程序 债权人行使别除权的,仍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同时提供证其债权已设置抵押权或担保权的材料。别除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破产宣告后行使别除权的,应通过清算组织行使。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以偿付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的,其差额部分列入破产债权,依照破产清偿顺序受偿。
假如债权人申请破产股东的话,只要股东按公司章程完全出资到位,这个人与公司之间仍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他完全有权让公司偿还借款,但能还多少要按破产程序来进行。 现实中一般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做为股东,他应当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比较了解,不但会很早收回债权,甚至会将股份早早转让。 由于股东追债导致公司破产的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更小。因为债权能否实现偿不肯定,先已损去股权却已成为现实,这样的结果对他很不利。
当公司面临破产时,需要依法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破产申请的相关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与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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