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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 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
别除权是指因为债权人因为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对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之后在法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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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除权的特征:(一)除权以保证物权为基础。不仅权利不是破产法创立的实体权利,破产法也给予了现成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受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保证物权,保证物权是根据民法保证制度发生的。关于人的保证,即保证和连带责任规则的保证,不享受除权待遇。(二)别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就只能对被特定的财产行使。担保物权属于物品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该担保物,该物品消失时担保责任也消失,担保物权也消失。除了保证财产外,保证债权人无法行使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如企业成员的财产、自由财产等。根据除权目标物具有特定性的原理,除权目标物不足以偿还担保的所有债务时,除权人不得优先偿还部分破产财产,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偿还。(三)不除权行使不参加集体偿还程序。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项规定:作为保证物的财产不是破产财产。根据这个规定,除权物也是破产者的财产,破产宣告后有可能接管清算者,但为了实现除权的优先赔偿权,有必要区分除权物和破产财产。这种区别的意图是在所有债权人集体偿还的破产财产之间划出界线,使所有债权人不受清算人的干涉而顺利行使权利。
排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前的破产清算中使用之前有规定抵押的东西进行抵押的权利,而破产债权是指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提出方便的权利; 它们在时间和定义上有很大的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包含关系,它们之间没有相互联系。 不除权的产生是因为在破产宣告之前,不除权人已经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中设定了担保权,所以不除权只能行使特定的财产。
破产债权的主要组成部分: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为了在破产宣告后适当公平地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一定的基准点,作为确定债权是否存在的临界线,统计破产债权的数量。破产债权是指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进行清偿。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经失去了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此无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因此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4、破产债权是非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按照破产程序申请财产权,不能对债务人提起债务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其次,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按照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和债权比例清偿,不允许债权人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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