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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的具体内容

2021-10-27
破产除权的特征:(一)除权以保证物权为基础。不仅权利不是破产法创立的实体权利,破产法也给予了现成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受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保证物权,保证物权是根据民法保证制度发生的。关于人的保证,即保证和连带责任规则的保证,不享受除权待遇。(二)别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就只能对被特定的财产行使。担保物权属于物品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该担保物,该物品消失时担保责任也消失,担保物权也消失。除了保证财产外,保证债权人无法行使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如企业成员的财产、自由财产等。根据除权目标物具有特定性的原理,除权目标物不足以偿还担保的所有债务时,除权人不得优先偿还部分破产财产,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偿还。(三)不除权行使不参加集体偿还程序。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项规定:作为保证物的财产不是破产财产。根据这个规定,除权物也是破产者的财产,破产宣告后有可能接管清算者,但为了实现除权的优先赔偿权,有必要区分除权物和破产财产。这种区别的意图是在所有债权人集体偿还的破产财产之间划出界线,使所有债权人不受清算人的干涉而顺利行使权利。

相关法规

《破产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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