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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遵守...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二)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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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二)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三)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四)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五)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二)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客运、危运车辆;(三)对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1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四)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系统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六)全面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教育,及时解聘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车辆装置、标志、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有“出租”字样的顶灯和空车显示牌; (二)符合规定的专用牌照; (三)具有符合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 (四)车身两侧标明所属公司名称简称、编号,车窗标明租价标准,座套指定位置标明监督管理机关名称、监督电话; (五)在车内明显位置装有检测认定合格的计价器,放置服务监督卡; (六)配备消防器材; (七)装有卫星定位调度(GPS)系统。 风险提示:禁止在出租汽车车窗上贴膜和使用有色玻璃,在车体、车内、车窗玻璃设置广告,安装车辆配置灯以外的闪光装置。在顶灯设置广告、车内安装无线电对讲机及其他装置的,应经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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