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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资与是否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必然关系。 1、劳动者工资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只要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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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的劳动者是一个使用者长期或相对稳定地提供劳动的人,设立该合同制度是为了防止使用者降低雇佣成本,以劳动者年龄增长工作效率下降为借口,不与劳动者更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满足无限期劳动合同条件时,使用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这样的合同,但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降低工资或者改变职场。因此,在实践中,为了避免使用者签订无限期的劳动合同,通过降低报酬、改变职场等减少劳动者权利、增加劳动者义务的手段,经常出现恶意强迫劳动者辞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这样的立法精神: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新合同中至少应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即做到“原岗原薪”。劳资双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属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性质,当然也应当符合“原岗原薪”精神。因此,公司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以你工作效率下降等为由,降低工资待遇是不合适的。因此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是工龄满十年就必须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才有义务签订。合同到期前,员工提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拒绝的,则视为违法解雇,您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如果您在合同到期前没有提出的,合同到期后单位有权选择不再聘用您,但需要支付经补偿金(从08年开始算)。
1、员工工作时间以上,那么员工是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同时在裁员时员工可以优先保留,同时在被裁员后,可优先录取。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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