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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立案规定为,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2、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既遂法院的判罚在《刑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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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利润或者避免损失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二)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三)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员工、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员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以下情况之一的情况下,立案诉讼:(1)利润或避免损失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3)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变动的;(4)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自然人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为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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