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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本人注:单位必须要有第三方培训机构向单位开具的培训发票)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员工培训是作为员工的一项福利。公司从员工工资内扣除培训费属于违法的。
既然是带薪培训,那实际上培训也属于劳动的一部分,既然是劳动,那就不能违反国家劳动法对劳动时间的规定,如果违反规定,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如果单位不给支付加班费,那就申请劳动仲裁。
正常情况下,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学习,按旷工处理是不违法的。 学习和工作都属于公司正常的事务,同劳动法没有冲突,甚至某种情况下,公司不安排员工学习,是违背劳动法的。例如安全生产、技术性能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2、但是,如果公司在假日或休息时间,安排员工学习,既没有调休,又没有支付加班费,就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员工不参加这种学习,不能按旷工处理。 3、这个培训是否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了(或加班时间内,需要正规打卡的)。若其非为工作时间,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1)若为上班时间,且已事前通知了,则有斟酌的余地。但是单单以不参加培训即以开除或旷工处理,则为违法处理的嫌疑较大。除非该培训是安排在上班时间,且培训的时间较为长(一般以日计算),同时根据公司的雇员手册或劳动纪律之规定可以按旷工处理,否则就为违法处理。 (2)若为主管的口头声明,则一般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应以企业内部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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