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
商品房交付的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合格后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检验项目合格是交付的最基本条件。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制定了具体规定,建设工程竣工检验应具备5个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部件和设备入场试验报告(4)有调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部门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部门签署的工程保证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在验收时,上述条件是否达标,一般通过开发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等来检验。当然在验收时,购房者还应当检测服务面积房屋质量,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并要求赔偿。
商品房交付的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也就说,必须在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后,才能将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另外,商品房交付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向购房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对于“精装修”住房,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免收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一个月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对于非“精装修”商品住房,房屋交付后,应当给购房人半年至一年的时间用于房屋装修,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应当按不高于50%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超过该期限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比例和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6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236人已浏览
5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