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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
录音本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使是偷录也可以。但至于录音是否能够证明你想证明的内容,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另外听你的叙述,难得你录的不是被告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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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违法证据的正确含义,即《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录音证据,录音证据的所有者采用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例如录音他人隐私或在工作或地址窃听的录音资料,依然被排除。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70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证明,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和与视听资料对照无误的复印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录音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相反,如果没有经过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视频资料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该录音视频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根据以上规定,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你朋友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如果获得录音的手段不合法,就不能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以下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反驳的反证据,人民法院必须确认其证明力(3)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话,肯定会检查一些视听资料和视听资料。也就是说,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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