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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在孩子名下的财产离婚处理:孩子名下的存款是不能动用的,这是夫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孩子的财产,离婚后,这笔存款属于孩子个人所有,...
一、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举证证明。举证包括:婚前或者婚后夫妻财产公证,单方面赠与证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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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夫妻存款的范围,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因此,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但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当事人的申请明确要求法院打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如果从存取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 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上海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分的份额。
你是想问时女方名下的财产如何分割这个问题,对吧。针对这个问题我做一个简要的介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是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的收益。 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 5、是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有下面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比如说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还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的规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还有就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这个财产。那么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说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么除此之外,在离婚时进行这个财产分割的时候,就可以参照上述的这样的一个规定。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使存在女方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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