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其实你的问题就是单位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了,外派工是另外一个用人单位了,用工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另外你现在的用人单位在和你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的...
按照所叙情况,你已经连续两次与单位签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等两种例外情形,而你自己已同意续订的话,依法你的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从你的描述来看,第三次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签,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用人单位应每个月给你双倍工资。但现在有一个问题,你是希望拿这些双倍工资还是要这份工作,如果你申请劳动仲裁后,还能在那个单位呆下去嘛?你自己考虑这其中的利害关系。当然,仲裁后,合同还是继续有效。
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连续签到两次,第三次视为无固定期限,不签订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你是什么工作岗位,有无社保, 你现在怎么打算,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确认。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55人已浏览
261人已浏览
423人已浏览
27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