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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与怀孕的时间相关,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休正常的产假。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流产产假的规定。天津关于女职工的流产假的规定:(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属计划内生育二胎的,产假不享受晚育待遇。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司法实践中,女职工混淆流产后的产假期间和正常生育的产假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用人单位认为只有正常生育才能享受产假待遇的误区也经常出现。在此提醒广大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
按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执行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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