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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2022-05-09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三)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工伤评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到达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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