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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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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理解为高速路是违法建设。2.根据《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因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或者补偿。”可能也存在在建筑控制区内不拆迁的情况。3.鉴于《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住宅是不适宜继续存在的,因此你可以要求给予安置或补偿。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是指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区域,在该区域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多重目的:其一是为了公路今后上升等级和拓宽而预留土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路的技术等级和宽度也要不断地提高和增加,如果对沿线的建筑不加以控制,将会大大增加今后拓宽公路的难度。其二是为了防止公路街道化,充分发挥公路的效能。公路对沿线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公路建成后,大量的工厂和店铺都要在公路沿线设置。这些工厂、店铺如果离公路过近,将使公路形成街道,出现随意占用公路停车、摆摊设点和随意穿行公路的情况,严重影响公路的畅通和效能的发挥。其三是可以避免沿线近距离建设施工对公路影响,有效地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其四是对公路沿线的建筑进行控制,可以充分保障公路上汽车驾驶人员的行车视野,促进行车安全。其五还可以减少公路上车辆的噪声和尾气等对沿线居民的影响。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并不是《公路法》新创设的制度。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中已经规定了这一制度,只是没有使用“建筑控制区”这一概念。与《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比较,《公路法》规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更加严格,不论是永久性建筑物还是临时性建筑物均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内建设。本条规定的基本含义是: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土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这里所指的“国务院的规定”是指《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最小范围。《公路法》颁布后,并没有废止《公路管理条例》。在《公路法》生效后,《公路管理条例》与《公路法》相抵触的部分,应当废止;不抵触的部分,仍要继续执行;今后《公路管理条例》修改了,再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筑控制区的最小范围应当是:从公路边沟外缘算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色调、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小品及绿化设施,应当进行日常养护、定期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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