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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参团纠纷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权,如果旅游参团与旅游经营者有仲裁协议...
旅游期间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依法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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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事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以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基础。无论是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还是涉外仲裁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对待和公正裁决。三、独立裁决原则,首先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仲裁员个人独立,根据独立意志作出裁决。4、保密审理原则保密审理是指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义务。对涉外案件的不公开仲裁是出于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业保密。双方申请公开审理的,必须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认可。5、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各国在长期的商业交流中形成了一些惯例,这些惯例既涉及实体法,也涉及程序法。涉外仲裁机构参照这些国际惯例,可以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一些缺陷,也有利于双方接受裁决结果,从而合理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长假跟团旅游发生纠纷可以首先与旅行社协商解决纠纷,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向旅游质监所投诉,请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或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解决。
对旅游纠纷的处理,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旅游投诉,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三是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可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四是纠纷中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本条是关于政府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本条共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作了规定。 对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的必要性 旅游消费是最终的消费,也是大众化的消费。因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难免发生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由于旅游业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涉及一百一十多个行业,同时还涉及工商、安监、公安、消防、卫生、交通、质监等二十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当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时,往往会遇到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投诉的现象,如在旅游过程中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等,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所以本法在对旅游业管理体制的规定上,采取了与其他许多法律略有不同的规定方式,即没有规定由一个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而是明确在中央一级,由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在地方,则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因此,有关旅游者投诉的受理、处理等工作,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是关于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 本条共一款,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纠纷的解决途径作了规定。 对旅游纠纷解决途径作出规定的必要性 所谓纠纷解决途径,也称纠纷解决方式,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以后,通过什么途径或者采取什么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都是旅游活动的参与者,在彼此的合作、交易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难免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争议,正如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其他领域经常发生纠纷一样。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属于正常的社会现象,而并不是什么大逆不道、惊世骇俗之事。从立法机关的角度考虑,一方面需要平静、理性地看待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则要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为这些纠纷的处理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设立相应的纠纷解决途径,建立相应的纠纷处理机制。因此,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解决途径作出规定,对于保障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乃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本条是关于旅游纠纷调解的规定。 本条共一款,对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作了规定。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本条是关于旅游者一方推选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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