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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旅游纠纷

2021-10-27
涉外旅游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1、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协商。当事人可以提前在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事件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可不可以行使仲裁权。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基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无论是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无论是外国仲裁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地位,仲裁机构公平对待。3、独立裁决原则独立裁决原则,首先是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裁决,不受任何机构、团体和个人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员个人独立,根据独立意愿作出裁决意见。4、保密审理原则保密审理是指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明确事件实体和手续的情况的义务。对涉外案件不公开仲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保密商业。如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应经仲裁庭同意和批准。5、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各国在长期的商业交流中形成了一些惯例,这些惯例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涉外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参照这些国际惯例,可以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缺陷,双方当事人接受裁决结果,合理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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