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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其次,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最后,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1)调解申请。指企业劳动争议双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但调解并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阶段。双方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和行使调解。二、受理案件。案件受理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由双方共同提出,也可以由一方提出,但必须经双方同意。调解委员会受理审查时,主要审查三项内容:一是调解申请人资格;二、争议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三、争议案件是否属于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调解委员会在审查案件后,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双方。(3)调查。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做了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争议的事实和对调解申请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涉及的其他相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其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检查和阅读有关劳动法规和争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4)调解的实施。实施调解是指通过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争议双方的分歧。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参与者是争议双方或其代表,其他相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
仲裁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法定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在受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5日内不作出任何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并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但是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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