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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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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审限最长不超过60天。 2、劳动者仲裁涉及专业法律知识,普通劳动者因欠缺法律知识,不可能像专业律师一样熟练地主张权利、举证、质证、辩论。仲裁只有一次机会,因欠缺法律知识导致不利后果的,无法重新申请,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如果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会指派免费律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则需要自行聘请律师。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委受理后超过六十天未作出裁决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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