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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合同中有约定的事项,会优先适用约定。因此,当出现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时,购房者可以依照约定解除。如果没有约定,出现以下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 1.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购房者有权退房。通常,导致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购房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如开发商故意告知置业者虚假情况,如竣工日期、装修规格及质量标准等,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2.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不能购买,不能如期收房或者不能以合同的要求收房时,购房者可以退房。具体有以下情况: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销售该房产;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经催告3个月后仍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结构有重大质量问题,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得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购房者使用的;由于开发商的过错,购房者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合同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的。此外,还要看购房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看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有,则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遇到延迟交房,购房者是可以退房的。
签了房产合同后不想买了,可以与卖方协商解除。卖方不同意解除的情形下,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约,应当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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