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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为了避免劳动争议,最好采用书面通知的...
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应注意下列问题: 1.企业与职工实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坚持民主与自愿的原则。 2.必须做好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管理的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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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为了避免劳动争议,最好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 2、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没有交接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另外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注意两点: (1)如果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约定了服务期限而劳动者违约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追究劳动者损失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书面通知“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指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二、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因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中对劳动者应予赔偿的损失作了具体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劳动者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履行通知义务而未履行,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1、如果订有书面合同,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条款不能违反法律与政策规定。 2、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只在口头上约定小时工资或月工资的,双方现在也认可小时工资或固定工资数额,并且有书面或其他证据证实的,视为有雇用关系。 3、广西2006年9月开始执行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是2.60-3.80元/小时,2007年11月开始执行的是3.00-4.50元/小时,2008年8月开始是3.50-5.00/小时,2010年9月开始是4.50-6.00/小时,2012年1月是6.00-8.50元/小时。 4、广西工资标准按地区分为4类,桂林市是1类地区,现在规定的计时工资是8.50元/小时,但多数非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实际领到的大约是5元/小时,并且无法享受其他任何社会保险或职工福利。 5、按照你的工资比例申报、缴纳职工社保金,是雇主的义务。当然你自己也要从工资里面扣一部分缴纳社保费用。如果连雇主都对社保一无所知,他自己的收入也远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就比较麻烦。在中国类似情况很多,大家只能相依为命了。 6、打工者遇上天灾人祸,如工伤、失业、疾病等意外发生时,或者没有办理养老金、生病又没有医保,无工作记录、无人理睬,无房产、无房屋公积金,银行又不给贷款、年老退休居无定所、无生活来源就更麻烦了。 7、如果依照当地人的普通常识和雇主的知识能力,雇主完全能够满足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能力缴纳社保费用的,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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