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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工受伤,首先需要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1、如果雇主是个人,那形成的就是一般的雇佣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且不存在重大过错的...
装卸工受伤,首先需要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1、如果雇主是个人,那形成的就是一般的雇佣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且不存在重大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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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一定,有可能是第三方造成的工伤事故,虽然由第三方承担赔偿,但是还是算工伤,只是不能索取重复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没有规定家装要找有资质者,找包工头装修,在法律上不构成过错。东家与包工头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与包工头手下的工人形成雇佣关系,所以,东家无须为工人的受伤承担责任。希望我的解答能解咨询者困惑。
如果装卸队是属另外一个法人,即不是你公司的一个部门,那么你公司和装卸队属于合同性的承揽业务,加上你公司已经和装卸队签订的安全条款,你公司就不须承担这次责任。关于谈话笔录,你公司要聘请律师通过法院完全可以调取这个证据。放心,你公司肯定不会受到连带责任,除非发慈善给点钱慰问伤者,这也可以。不过不要轻易松口,免得给对方造成你很好说话,无休止的找你麻烦。总之,你要强调装卸队是你公司的承揽方,且有安全责任合同,在法律上你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他们来公司闹事立即打110报警,最好公司自己进行录像、摄影取证,万一对你公司造成损失也好索赔。这种事我见过多了,不要怕,最终是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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