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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
首先,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只能在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而且审判人员又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回避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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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的。自诉案件的受害人可以提出上诉。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直接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自诉人真的很难写出自诉,他可以口头告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作出告诉记录,并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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